信息索引号 | H22000/2020-01861 | 发文机关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组配分类 | 成文日期 | 2020-05-10 |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工作,有效充实基层民政工作力量,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赣府厅发〔2017〕102号)和《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景府办发〔2018〕1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昌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主要内容
《意见》提出,用1-2年时间,进一步夯实我区基层民政工作基础,全面提升基层民政工作法治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和民政综合服务能力,形成职能科学、运转有序、保障有力、服务高效、人民满意的基层民政服务管理体制机制,服务内容更加丰富,服务方式更加规范,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打通民政工作“最后一公里”,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意见》要求,在乡镇(街道)建立有办公场所、有专职工作人员、有专项工作经费的“三有”民政所(办)。人口2万人以下的乡镇(街道)按每人每月不低于0.28元的标准安排,2-5万人的乡镇(街道)按每人每月不低于0.22元的标准安排,5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按每人每月不低于0.18元的标准安排。各乡镇(街道)民政机构名称统一为“XX乡镇(街道)民政所”,保障办公及服务功能用房需求,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每个基层民政机构不少于2名专职行政或事业编制人员,明确村(居)委会配备1名民政协理员,由村(居)委会干部兼任,或从符合条件的村(居)民中选聘。敬老院护理员与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供养对象按照不低于1:3的比例配备。依托“数字民政”等专网平台,推动实现与江西政务服务网“一窗式”综合受理平台对接,全面提升基层民政服务信息化便利化水平。
《意见》强调,要加强组织、人社、财政、编办、民政等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强化工作举措,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各乡镇(街道)要成立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将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等重点民政工作同部署同落实,统筹推进。